3.2 给水管网


3.2.1 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系统供水方式及供水分区应根据建筑用途、建筑高度、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运营能耗等因素合理确定。
3.2.2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采用的阀件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管材及管件的公称压力。
3.2.3 室外给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2.4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与建筑物及其他管线、构筑物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2.5 给水管道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区域的给水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2.6 建筑室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2 管道的布置不得受到污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3.2.7 生活饮用水管道配水至卫生器具、用水设备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水件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淹没;
    2 配水件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
    3 严禁采用非专用冲洗阀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直接连接。
3.2.8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等其他非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充水或补水时,补水管应从水池(箱)上部或顶部接入,其出水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中水和雨水回用水池且不得小于进水管管径的2.5倍,补水管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3.2.9 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应在用水管道和设备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至小区或建筑物,且与城镇给水管网形成连通管网的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生活供水加压设备进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倒流设施时,向热水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4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不含接驳室外消火栓的给水短支管)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5 从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箱)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10 生活饮用水管道供水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防止回流设施:
    1 接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等设施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三级及三级以上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引入管上设置有空气间隙的水箱,设置位置应在防护区外。
3.2.11 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施时,应在用水管道上如下位置设置真空破坏器等防止回流污染措施: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只与溢流水位之间设有空气间隙但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采用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阀)、补水水嘴与给水管道的连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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